7月4日,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4号公告,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,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,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,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倾销幅度为27.7%—34.9%。自2025年7月5日起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,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,为期5年。 此外,商务部经依法审查,接受了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,对符合承诺条件的相关进口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。
应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申请,商务部于2024年1月5日发布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发起反倾销调查。立案后,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,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24年8月29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,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,作出上述最终裁定。
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:22082000。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。
相关阅读: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4号
南方网、粤学习记者 叶莉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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